約定條款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民國102年5月6日財北國稅南港營業字 第1021752594號函核准辦理開立電子發票,得提供本公司會員或使用本公司服務之人得申請使用電子發票服 務,申請人茲向本公司申請電子發票服務,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名詞定義
本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1. 電子發票:指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2. 本公司服務相關網站:指由本公司提供查詢電子發票之資訊系統及其他相關之整合性服務。
  3. 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指由財政部提供營業人開立、傳輸、交換、儲存電子發票之資訊系統及其他相關之整合性服務,可供已申請加入平台服務之各加值服務中心或營業人介接連線使用。
  4. 紙本電子發票: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試辦廠商對未使用載具之買受人及中獎人,應提供印有發票號碼之 紙本電子發票,其格式由主辦機關核定之。
第二條 資料安全
本公司已採取相當資訊安全措施,以達到資料傳輸之私密性、完整性及來源辨識性,並按照政府相政府相關法令保障申請人之個人資料。
第三條 開立電子發票
本公司經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民國102年5月6日財北國稅南港營業字第1021752594號函核准辦理開立電子發 票,並於電子發票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整合服務平台。
第四條 索取紙本電子發票
申請人於本公司服務相關網站消費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將不主動寄送,申請人於交易後得要求交付電子發票紙本。
第五條 捐贈電子發票
申請人同意捐贈電子發票後,本公司得直接將發票捐贈至本公司指定之社福團體。
(受贈單位以本公司服務相關網站公開揭示為主。)
第六條 查詢電子發票
申請人可於開立電子發票24小時之後,至本公司服務相關網站→帳務中心→電子發票查詢消費明細及電子發票資料。
第七條 個人資料提供及告知事項
申請人同意本公司蒐集個人消費及發票等相關資料,本公司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1. 個人資料蒐集目的:行銷、法人對會員名冊之內部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 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財稅行 政、稅務行政、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其他財政服務及配合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加值等服務。
  2. 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電話或手機、電子郵件信箱、聯絡地址、電子發票號碼、消費 時間、消費明細等發票資料。
  3.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期間:本公司營運地區及依法保存會計憑證期限內。
  4.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方式:供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以電腦、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或書面方式處理及利用, 並以網路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票整合服務平台(網址:http://www.einvoice.nat.gov.tw/ )處理利用。
  5. 您得選擇不提供上述任一個資,惟不提供時將無法使用電子發票服務。
第八條 電子發票對獎
申請人同意財政部公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後,由財政部主動提供本公司發票中獎清冊。該中獎訊息將以EMAIL 通知,或自行於本公司服務相關網站查詢。
第九條 電子發票領獎
本公司依據財政部提供之中獎清冊,本公司提供申請人至合作超商列印中獎發票之服務。
第十條 會計憑證
申請人得於交易前要求本公司開立電子發票時,提供註記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紙本電子發票作為會計憑證。
第十一條 電子發票儲存
依政府規定,所有電子發票均需上傳及儲存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第十一條 電子發票作廢及銷貨退回
依政府規定,所有電子發票均需上傳及儲存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第十二條 電子發票作廢及銷貨退回
申請人同意依照本公司退換貨帳款處理之規定辦理電子發票作廢及銷貨退回。
第十三條 服務之終止
本公司若因政府政策、試辦業務狀況及不可抗力因素等考量,於不損及消費者之權益情況下,得於一個月前逾本公司服務相關網站公開揭示終止電子發票服務。
第十三條 服務之終止
本公司若因政府政策、試辦業務狀況及不可抗力因素等考量,於不損及消費者之權益情況下,得於一個月前逾本公司服務相關網站公開揭示終止電子發票服務。